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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基层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被浏览:297次    发布日期:2020/6/19 19:58:04

澄迈县基层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基层工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参照《澄迈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各基层工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工会财务工作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而出,收支平衡和勤俭节约的原则,保证本级工会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条、严格执行本级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每年预、决算都要经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和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由工会主席 “一支笔”审批,重大开支由工会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未经主席审批,任何人不准动用工会经费。

第四条、依《工会法》收取工会经费或组织收入,按规定缴存或向上级工会解缴工会经费。

第五条、县总工会预算安排给各基层工会的经费,各基层工会要及时做好预算安排并附资金拨付申请报告给县总工会资产财务管理部,以便拨付资金。

第六条、支出管理必须坚持“勤俭持会,保证重点”的原则,实行“先核后批,先批后报”的程序,凡手续不全的财务人员不得受理入账。

第七条、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可参照《澄迈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不扩大开支范围。

第八条、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职工教育支出、文体活动支出、维护权益支出、宣传活动支出、自身建设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等,具体是:

1、日常办公费用;

2、组建、会员信息采集及经费审查等专项业务支出;

3、困难职工帮扶费;

4、送温暖费;

5、开展职工培训和活动支出;

6、工资集体协商、走访慰问困难职工等维权工作费用;

7、下基层开展调研工作费用;

8、办公设备购置。

9、其他工会工作费用。

 工会经费使用“八不准”:

1、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2、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3、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4、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5、不准单位利用工会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九条、动用专项资金要有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提出具体方案或预算,经研究同意后才组织实施。

第十条、财务收支要日清月结,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财务人员要每月向主席报送会计报表,将每月的财务情况向领导汇报清楚,并提出当月收支存在的问题及改正措施,积极当好领导的参谋。

第十一条、报销单据必须是正式发票,有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领导签批后方可报销入账。

第十二条、收缴经费要及时入库。不得截留、挪用,更不能私存,现金收入要做到日清,当天收入当天存入银行,库存现金不能超过100元,以防丢失被盗。

第十三条、因公借款出差的,必须由主席批准且要在公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结清,工会经费原则上不借给个人。

第十四条、发放困难职工帮扶资金要使用统一格式的实名制登记表(要有职工姓名、工作单位及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发放金额及领款人签章等要素),附有困难职工申请救助书;发放物资还要附有购物发票及购物清单。

第十五条、发放春节送温暖资金要使用省总工会统一规定格式的三联单,发放物资还要附有购物发票及购物清单,并做好实名制发放表备查。

第十六条、要做好工会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防止工会资产的流失被盗。

第十七条、每年1月初向县总工会报送上年度决算报表(格式见附表),并向职工代表大会作报告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按《工会法》接受本级经审组织的审查监督,每年年初向县经审委报送对上一年度的审计自查报告并接受县经审委的审查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澄迈县总工会

                          201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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